买基金亏57万!基民将银行告上法庭,激烈交锋后为何判银行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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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8 08:00:00
作者:投资者
  最近,资管圈被一则“客户在建行买基金产品亏57万,法院判银行全赔”的新闻炸开了锅,这个事件在市场上一度引发热议。

  客户买了基金,亏损究竟都算谁的?想必以前大家的回答通常都是风险与收益客户自担,因此亏损自然是算投资者的。但北京高院最新一份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代销银行可能要赔付客户全部本金损失,并赔付相应的利息。

  根据北京高院和北京第一中院公布的法律文书,有一位投资者在2015年牛市阶段从建行北京恩济支行买了一款股票型公墓基金,投资金额96.6万元。损益大家可想可知,到2018年赎回时本金亏损高达57.65万元。最后,王某将建行北京恩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亏损本金,以及本金自购买该产品到赎回之间的利息。

  公募基金是国内为数不多“自负盈亏”投资者教育比较好的投资品种之一,很少会有投资者会为了基金的亏损与银行对簿公堂。但在这个案例中,从一审法院判了银行赔偿这个基民所有损失,建行不服。于是进入二审,还是维持原判。建行再三不服,去到北京高院,最后驳回再审申请。

  法院最后判决:该投资者在评估问卷中明确表明了其投资态度是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其投资目的为资产稳健增长。建行恩济支行在明知王翔的投资目的、投资态度等风险偏好的情况下,推介其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罚是否与打破刚性兑付是否相悖?

  这个案件不仅在资管圈引发热议,也在市场上受到各界的关注。在二审中,建行恩济支行称,一审法院认定建行恩济支行应对王翔购买基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事实上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损失予以刚性兑付,显然与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相悖。

  那么,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代销银行赔偿投资者本金与利息收益,是否属于与央行提出的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相悖呢?私募排排网对此展开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88.89%的私募和业内人士均认为,在该案件中,代销银行在推荐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充分披露风险,在销售过程中有诱导嫌疑存在不当推介行为,因此法院的判罚跟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其实并不相违背。

  对此华炎投资蔡武津向私募排排网介绍,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告知、警示,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入采用互联网非现场方式,需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进行电子方式确认。很显然建行恩济支行在推荐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没有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充分披露风险,存在不当推介行为,故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羽瀚资产基金经理李新江也对此表示,北京高院的这份民事裁判书与人行发布的文件并不矛盾,这个事件明显的是投资者适格问题,也就是推荐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而且投资者没有享受知情权。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下大功夫,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并且充分告知投资者底层资产和该承受的最大损失。人行打破刚兑的文件是要求不允许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信息披露、投资者合格没有矛盾。

  针对法院的判罚银行赔偿本金与利息的决定,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表示,其实法院判罚是有道理和根据的,这跟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指导意见并不相违背。一直以来,买者自负责任的前提是卖者有告知义务,这个事件背后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卖者没有尽到义务,所以买者才不愿意承担责任。很明显,这家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存在过失的,有诱导嫌疑,这也是法院作出最终判罚的根据。

  对此飞旋兄弟投资总经理陈旋也认为,建行恩济支行事件确实暴露出金融理财销售过程的一些弊端,销售员夸大投资收益,回避介绍投资风险,让保守投资者购买风险利润更高的基金产品以获得高额基金佣金提成,将风险等级评测的执行形同虚设。

  是否打开投资者索赔的窗口?

  在过去,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和高速增长的经济营造了一种鸡犬升天的市场环境,不论是投资者还是产品的发行、销售机构,都丧失了一定警惕性。而如今随着市场的成熟与规范,对金融产品的销售与推介上也有着日趋严格的要求。

  在这个判决后,有市场人生产生担忧,这是否打开了投资者维权索赔的端口?以后会不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卖方机构赔偿其投资损失?对此飞旋兄弟投资总经理陈旋认为,如果在销售基金端,要求基金销售员把控好投资人尽职调查,并严格执行,就不会发生投资者维权索赔的端口。

  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也对此表示,这个事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它并不是告诉我们,买金融产品亏钱了就可以维权,而是更关注事件的本质,哪怕建设银行这样的国企,只要出现了不合规,投资者也能维权。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把权责分的非常清楚了,所以无论是代销机构还是私募自己,只要做到了卖者义务,就不用担心投资者维权问题,对于投资者而言,并不是亏钱了都能索赔。

  华炎投资蔡武津向私募排排网介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写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要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更警示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时,需认真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条例执行,否则会遭到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去买单。

  羽瀚资产基金经理李新江则认为,在这个事件后对于投资者维权索赔人数肯定会上升。在泥沙俱下的时代,代销金融机构和管理人忽略了对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适格管理,投资者并没有充分了解所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底层资产,另一方面很多机构内部合规问题很多。不过也要看到,只有这样的事件才能推动资管行业越来越规范的发展。

  该事件对资管行业发展有何利弊?

  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类似的案例频频出现,将会对资管行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利弊影响呢?

  在私募排排网的调查中,有12.10%的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资者索赔维权等案例增多,将会对代销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从短期来看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有87.9%的业内人士则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对于行业而言是极大的利好,将会推动资管行业的进步,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并补全监管缺失。无论是对于代销机构还是发行机构而言,都可以在金融产品销售和投资者评估上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做好投资者与产品风险的匹配。

  飞旋兄弟投资总经理陈旋认为,本次事件有助于资管行业未来健康良性发展,补全监管制度缺失,对于基金销售乱象起到警示作用。

  华炎投资蔡武津也持有相同观点,认为该事件对资管行业的经营机构更加重视在销售产品时对投资者风险揭示的重要性。

  私募排排网合规总监温志飞表示,这个事件的发生,对行业发展而言是一个利好,让大家更加重视合规,严格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履行好买卖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代销机构和私募机构而言,都应该做好自查,然后查漏补缺,争取做的更好。

  羽瀚资产基金经理李新江认为,这个事件短期对于资管行业是不利的,投资者索赔案件肯定会不断上升,对于代销金融机构和管理人构成短期压力,甚至有部分机构面临破产的局面。但是长期来说是利好,因为只有敬畏法律,重视合规和信披,资管行业才能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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