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获刑13年9个月 上诉称是传销不是诈骗 二审是这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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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2 01:39:29
作者:会员,传销,诈骗,兼职,原判

犯罪团伙采取层级管理模式,不断迫使或诱使会员成为新的外宣,诱骗更多的人交纳入会费。2月2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鹰鉴了解到,一审期间,该犯罪团伙首犯获刑13年9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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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为诈骗

首犯获刑13年9个月

 

原判认定,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涛建立V8兼职团,担任团长,形成以被告人周某和王某某等人为财务,赵某鑫、孙某、陈某、王某等人为师傅,被告人向某和韩某、张某、郝某雪、王某甲等人为师傅助理,许某、周某、金某、李某等人为外宣的诈骗集团,虚构网络兼职和工资待遇信息,通过招聘兼职人员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对包括潘某、何某、郑某、於某某、蒋某、陶某等在内的人员实施了诈骗,并进而发展上述人员为诈骗集团成员,共同对其他被害人实施诈骗。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姚某涛、周某、向某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到2年,并处罚金27万元到2万元不等。

 

宣判后,姚某涛、周某不服,提出上诉。

 

首犯上诉自称是传销不是诈骗

二审法院这样认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姚某涛上诉自认其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而非诈骗。其辩护人也辩护,姚某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组建V8团的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经营传销组织的方式进行牟利,不具有诈骗罪.直接性 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兼职工作。本案是以提供兼职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且形成人员层级三层以上的传销行为,故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涛组建的V8团虚假宣传,以提供高薪兼职为名吸引他人入会,在收取会员费后,设置条件和门槛迫使会员拉更多的人入会;如果有部分会员坚持要求做兼职的,提供一些难以完成的任务或报酬极低的工作,诱使会员选择拉人;如果有人反映平台欺诈,要求退钱的,就以各种方式推诿甚至拉黑。

 

结合微信和支付宝流水,证实V8团的收入来源就是会员交纳的会员费,而非姚某涛所辩解的QT平台返利。其根本目的就是以高薪诱使他人交纳会员费。V8团提供兼职工作是虚,骗取会员费是实,本质上是以提供网络兼职之名行诈骗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姚某涛组建的V8团采取层级管理模式,其本人为团长,下设师傅、助理、外宣,不断迫使或诱使会员成为新的外宣,诱骗更多的人交纳入会费,该形式确实与传销极为相似,但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如下:

 

V8团不存在收取入门费的情况。从主观上来说,被害人交纳会员费是为了获得高薪兼职工作,而非为了加入V8团;从客观来说,该会员费并非获得加入资格的入门费。

 

V8团内没有形成拉人头式的层级。师傅管理外宣,助理协助师傅,外宣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并收取被害人交纳的会员费,交至师傅(助理)处,再转至财务账户,最后由姚某涛直接支配。财务再根据当日.业绩 给外宣和师傅发放工资。

 

可见,师傅、助理和外宣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而非不同层级。姚某涛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要件和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各上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姚海涛、周兰数额特别巨大,向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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