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杭州爱小兔网络有限公司因“拉人头传销”被监管部门处罚
截图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近日,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一起行政处罚文书(杭拱市监稽罚处〔2020〕041号)显示,杭州爱小兔网络有限公司因涉嫌拉人头传销被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1,168,077.45元。
据行政处罚文书显示,2020年9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408室进行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爱小兔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10000元经纪人、999元钻石导购、99元金牌导购、9.9元白金导购)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其行为已涉嫌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已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20年9月4日对其立案查处,并指派彭国炜、吴佳楠具体承办此案。2020年9月4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传销的在杭州联合银行开设的账户(201000240182269)进行查询和暂停结算,2020年9月8日,本局通过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爱小兔IP地址为47.115.124.239 的涉及杭州爱小兔网络有限公司非法传销的所有数据进行了调取,2020年9月10日,本局又对当事人杭州爱小兔网络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进行了查询。
在调查此案过程中,承办人员于2020年9月3日起先后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云丽全权委托的代表储刘孙、章庆东和相关证人爱小兔经纪人胡方等作了询问笔录和调查,并对提取的爱小兔服务器数据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还调取了其他相关书证、物证。
目前,该案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爱小兔从2020年1月开始试营业,3月开始搭建网络销售平台爱小兔,在全国各地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商品(10000元经纪人、999元钻石导购、99元金牌导购、9.9元白金导购)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以牟取非法利益。
具体的经营模式以及计酬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模式:通过与爱小兔签订经纪协议等方式,由所谓经纪人、钻石导购、金牌导购、白金导购缴纳10000元、999元、99、9.9元以后,就成为了爱小兔的经纪人、会员,成为经纪人、会员后就可以获得发展其他经纪人、钻石导购、金牌导购、白金导购的资格。
二、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的模式:
(1)成为经纪人后,每推荐一个经纪人,可以获得直推佣金3800元;每推荐一个999元钻石导购,可以获得直推佣金420元;每推荐一个99元金牌导购,可以获得直推佣金42元;
(2)成为钻石导购后,每推荐一个999元钻石导购,可以获得直推佣金420元;每推荐一个99元金牌导购,可以获得直推佣金42元;
(3)成为金牌导购后,每推荐一个99元金牌导购,可以获得直推佣金42元。三、以其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的模式:直属经纪人、推客推荐一名99元的学员,经纪人除了42元佣金还可再获佣金12元;如果推荐一名999元的学员,经纪人除了420元佣金还可再获佣金120元。通过对当事人爱小兔公司的服务器大量数据和财务进行调查,爱小兔从开业至案发从经纪以及会员招募中获得的收入一共是3652293.3元整,通过宜春市永鑫同城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九江市华赫雍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22日支付爱小兔分红及佣金金额总计为人民币2755809.8元整(光盘证据提取单1、照片提取单4、5、6);缴纳税费一共是228406.05元整(证据复制件提取单19)。以上收入减去支出为668077.45元整。
同时,当事人传销涉及的人数8803人(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爱小兔APP服务器数据得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作为证据材料。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所列的处罚标准并考虑到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传销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8077.45元整,上缴国库;
二、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上缴国库。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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