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4800多万,几乎全部“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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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2 13:52:08
作者:集资,万元,公司,募集,资金

以此中心名义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某公司原始股权,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庄某某通过某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质损失4788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6日,王某某以投资新能源产品为名成立了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庄某某系监事。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销售原始股权为名,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书》,价格从0.6元/股到1.66元/股不等,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为扩大公司融资规模,庄某某与王某某又合谋于2015年1月7日成立某中心,庄某某担任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庄某某与王某某约定,某中心募集资金1.5亿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某中心占公司30%股份。之后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亿元,某中心持有公司30%股份,王某某及其控制的公司持有公司70%股份。

2015年3月13日,庄某某、王某某以某中心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认购书》《招商配股合同》等,价格从1.66元/股至3.66元/股不等,以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公司原始股权的方式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2016年上市后可以获得丰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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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期间,庄某某通过某中心向202名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共计4810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质损失4788万元,上述资金转至王某某控制的公司等4家公司的账户3451.3143万元,用于韶关的新能源项目等。

原审判决认为,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规定,判决庄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庄某某及同案人的违法所得共计4788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文章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版权为原创方所有,不代表本刊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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