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康又美公司违法传销被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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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18 0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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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市监队处罚﹝2021﹞30号)。该决定书披露了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团队计酬案。

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要求消费者一次性缴纳道具款和首单货款,方可成为当事人的门店代理商。取得代理商资格后,可推荐他人成为该公司的代理商,并获取相应的奖励。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当事人发展的代理商以先后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进而形成团队。代理商可获得其下级(直接和间接)代理商出货额一定比例的直推奖励、间推奖励和服务费。其中总部级代理商还可根据团队出货额3%获得分公司奖励。该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50万元罚款。

天眼查APP显示,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2日,所属行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陈仁聪持股60%。

据化妆品报消息,杭州康又美旗下拥有微商美妆品牌“萃工厂UItraWorks”,产品线包括护肤、彩妆、面膜、洗护等品类,产品的价格带位于98-398元。对于此次被罚,杭州康又美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我们主要做实体门店,而且大部分美妆品牌都会存在层级代理收费的问题,这次被罚完全属于同行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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