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芙蓉公馆的认购款退不回来了,购房有哪些防不胜防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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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02 19: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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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认购款,而贷款却办不下来,重庆蓝光芙蓉公馆的开发商却拒绝退还已经交了的钱。日前,有购房者反映,蓝光芙蓉公馆涉嫌诱导销售,故意规避销售过程中购房者存在的潜在风险。

据购房者反映,2019年6月29日,购买了重庆渝北区蓝光芙蓉公馆的房子,当天认购以后,便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准备买房资料。没想到的是,后来却被告知不能贷款。由于全款买房大大超出购房者的预期,便希望开发商退还之前交付的钱,但遭到拒绝。

购房者认为,蓝光芙蓉公馆购房之初为什么不对购房者的购房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等待购房者交了钱再审查,而贷款出问题却不退钱,存在明显的销售诱导。

 

资料显示,蓝光芙蓉公馆建筑面积近70万平方米,是蓝光地产今年在重庆市场的主推楼盘。两江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接到业主反映后,责成专人与蓝光芙蓉公馆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该负责人表示,“蓝光芙蓉公馆”项目在销售房屋时将一房一价表等相关资料在售房部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公司与该客户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客户在认购该房屋时对房屋的相关信息及贷款信息均已知晓,建议双方按照《房屋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将积极与客户沟通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业内人士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故意隐瞒项目的不利因素,甚至虚假宣传达到销售的目的,这都是常用的“套路”,所以,购房者更应该详细了解楼盘的情况,并就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一法律界人士认为,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认购金是可以要回来的。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交纳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费者一旦违约将无权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消费者一定要慎重。至于所谓的“认购金”、“意向金”、“订金”等,双方则要约定其性质及约好是否能够退还,一并在合同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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