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线55天就拉人头130万,未来集市是不是传销模式?
8月25日,未来集市创始人吴召国宣布,自7月1日上线公测以来,累计付费用户达到130万。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超过2万人付费399元加入未来集市。而一直以来,公众对未来集市充满质疑,质疑其拉人头模式涉嫌传销,其公众号也已经被微信封禁。那么,未来集市到底是不是传销模式呢?
未来集市的掌柜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掌柜、优质服务商、战略合伙人,这些人愿意付费399加入未来集市,是希望跟着吴召国一起创业发财,是希望通过未来集市这个平台赚钱。那么,这些掌柜又是如何赚钱的呢?简单来说,第一就是拉人头,通过不断拉人成为未来集市的掌柜,从399元的礼包当中分钱;第二就是消费,拉进来的人在未来集市购买商品,其上线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润分成的。
这样的发财致富机会并非人人都有,想获得赚钱机会必须花399成为掌柜,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门槛。一旦付费成为掌柜之后,就有拉人分钱的资格了,掌柜拉一个人花399元加入未来集市,可以获得100元的佣金,分享产品购物可以获得一定比例提成;当掌柜拉满20个掌柜之后就升级成为优质服务商,拉人的佣金比例就会上调,拉一个399元的掌柜可以获得200元的佣金,比平台赚的还多。
据未来集市掌柜介绍,除了拉人赚钱之外,还有团队管理计酬,再往上升还可以获得集团公司业绩分红。如果不是数学很好的人,很难看懂未来集市复杂的收益制度,每个层级有不同的计酬方式,主要围绕着拉人买礼包、分享获得佣金、下线团队销售提成、集团公司业绩分红等,与我们熟悉的很多传销平台的模式和制度非常相似。不同的是,很多传销平台都在卖空气,而未来集市至少还在销售商品。
而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照来看,未来集市符不符合第一条呢?通过拉人来买399元礼包,拉一个人买礼包分100元,超过20个人之后分200,这算不算“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呢?要想通过未来集市赚钱,就必须购买399元掌柜,这算不算是第二条中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呢?掌柜拉掌柜,上级掌柜可以分佣,这是不是符合第三条“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呢?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了,未来集市的模式是否传销。
再来看传销模式靠什么赚钱,纯粹靠拉人头赚钱。未来集市有拉人头和销售产品赚钱,那么到底哪样更赚钱呢?拉一个人头至少赚100元,甚者可以赚到200元,如果拉10个人可以赚1000,而这10个人付出是3990元。那如果销售3990元产品,掌柜可以赚到多少钱呢?按照最低6%来算是239.4元,按照最高35%来计算的话是1396.5元,取中位数17%计算是678.3元。不难发现,拉人头肯定是比分享购物更加容易赚钱。非常好奇,当拉人头比卖货赚钱的时候,他们是更愿意拉人头赚钱,还是老老实实卖货赚钱呢?
未来集市饱受传销争议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的模式就跟传销非常的类似,对照《禁止传销条例》来说非常的符合。当然,吴召国大张旗鼓的来做未来集市,肯定在看不见的地方做了规避,至少不会让市场监管部门轻易就定义。但是,目前未来集市的掌柜疯狂的拉人,让人感到非常的反感,跟传销确实没啥两样,有关部门恐怕也不会坐视不管。
直销两个《条例》将修订 释放出什么信号?
虽然“百日行动”已经告一段落,但是行业的强监管时代还未结束。直销行业顽疾之深,强监管依然是行业的重中之重。
纵观直销在中国的发展历史,直销经历了“从不了解,到试探性发展,到发展混乱,到全面禁止,再到如今的整治立法规范”几个发展阶段。其实无论如何发展,对于直销行业来讲,最为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规范”。而当初两个直销《条例》的诞生则是为了加强直销行业监管,促进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但是,伴随着直销行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行业监管还是行业发展,两个《条例》都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不仅不能适应如今新市场的发展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市场的发展。近些年,业内一直在呼吁修改两个《条例》,两个条例的修订也逐渐成为业内热议不断的话题。
“修订”信号强烈,直销或迎机遇
“百日行动”之后,相关部门对直销行业的监管政策、方向和思路都有所行动。如今,两个《条例》的修订也成为行业监管工作的首要方向。
此前,就有消息透露,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已接到有关部门委托,筹备成立专家小组研讨直销法律法规修订的相关事宜。
而在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联合商务部相关司局召开了直销行业形势分析与直销监管座谈会。会议中研讨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表示修订直销两个《条例》是监管的重中之重。以上种种迹象,都表明两个直销条例即将迎来修改的信号。
很显然,目前两个直销条例的修改正处于调研、征集意见的阶段。
对此,针对修订直销两个《条例》,有业内人士提出建议,需重新界定直销的定义。还表示,对于那些严重违法并有确凿证据的直销企业,应给予严厉的惩处或摘牌处理。而这些问题都有必要在法规修订中特别体现。
那么,修订直销两个《条例》给直销行业又释放出了什么样的信号?是不是也意味着直销行业凌冽的寒冬过去了,而春天即将来临。
基于修订直销条例这一消息的透露,也有很多人猜测条例中有哪些内容是在修订范围内?而修订后对于直销行业的发展又有着怎样的影响?
事实上,两个《条例》对于直销行业监管层面存在很大的缺陷。从整个行业角度出发,直销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的衡量标准就在于是否规范。如果要想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两个《条例》的内容修改和完善,我们大概猜想是否会往“解决不符合直销发展规律条款的修改问题”这一角度出发。
或者说,直销条例的修改能否上升到直销立法?毕竟,在去年8月份,就有消息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起草<直销管理条例>及具体规章制度修订草案》,中国政法大学受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委托,已经组织调研小组实地走访各地相关直销企业。而该调研是否在为《直销管理条例》修改乃至上升为《直销法》做准备,也很令人期待。确实如此,如果直销条例修改上升至直销立法。那么毫无疑问,如此一来是有助于提升直销法规的法律效力,促使直销监管更加规范化。
另一方面,两个直销《条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还造成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所以,从这一角度出发,两个《条例》的修改或许会往“有利于政府对直销行业的更好的监管”这一方向来进行修订完善。过去用两个《条例》来监管直销行业,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如,直销企业“集体违规”这一问题,令监管部门很是头疼,执法力度的不统一从而给直销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果条例在这方面有所修改,是有利于政府全面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从而对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更加精准监管。比如,修改的直销法规内容明确划分各级监管职责,并对直销违规案件办案权限作出明确界定;或者对直销企业培训、会议、集会活动的日常监管进行明确规定;逐步建立直销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招募、培训、计酬等环节进行全程调查,形成评价分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直销行业自律规范评价制度。
2005年,两个条例的正式出台是充分考虑当时的国情以及直销行业的发展需求,但是基于当时中国直销发展初期主要以外资企业为主,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以及两个条例修订的时候,一定程度上是参照了外资企业的建议,其中有些并不适用于内资直企的发展。现如今,如果两个条例修订,是否会往重视内资企业的诉求与声音这一点出发。
当然,针对两个《条例》的具体修订,以上也是我们根据如今的行业现状大概猜想的一个修改方向。
但是,有一点肯定的是,如果两个直销《条例》修订,一方面,或许会对阻碍行业发展层面的内容有所完善修订,但在放宽某些规定的同时也意味着整个行业要面临更高强度的监管。
企业角度出发,谈最期待的改革之处
最后,我们从直销企业的角度出发,来谈谈企业最希望两个条例变革的地方是在哪些方面?
大部分业内人士都了解在《直销条例管理》中,如果要申请直销牌照就需要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而这一保证金制度无疑将很多欲申请直销牌照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因此,如果保证金制度有所松动,是能够缓解申牌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在保证金制度松动的情况下,我们很难保证是否会导致一些鱼目混珠的不法组织进入直销这个行业。因此,有人建议,这一制度是可以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通过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来取决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时间。
除此之外,外资企业要申请直销牌照,还需要有3年以上的海外(中国)直销经验。而这些申牌条件再次将它们拒之门外。所以,无论是针对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对直销申牌资质要求做出适度放宽,这都是直销企业希冀看到的。
其次,在条例当中,产品经营范围的修改也是众多企业呼声最高的一方面。最初将直销产品范围定为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和小型厨具;在2016年,产品经营范围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新增了家用电器这一类直销产品。但是,随着人们消费日益多样化,现有的直销产品种类范围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而直销产品也逐渐出现“同质化”现象。从这一层面来说,抑制住了企业和经销商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直销行业的发展。可见,放宽和修改直销产品经营种类范围这一规定也是必要的。
另外,服务网点方面一直困扰着直销企业。一方面,直销企业要为了开展直销业务而去设立服务网点,另一方面又要经受服务网点所带来的高成本以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模式的限制。所以,如果服务网点这一规定能包含在条例所修订的内容中,也是企业希望看见的。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源于最初直销行业的秩序混乱,亟需规范监管这一背景。而如今的市场环境下,条例已经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的发展。现如今,国家针对直销行业的具体现状,有针对性的对直销两个《条例》进行研究修订。
因此,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两个直销《条例》的修订已经提上日程,而修订的具体内容也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10月1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原料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经与卫生健康委协商一致,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19年8月2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
(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目录外原料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新的研究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或者问题;
(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不够科学、严谨;
(四)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国医药报
市监总局联合商务部研讨直销行业“两个条例”修订工作
反传销365网讯: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联合商务部相关司局在宁波举行直销行业形势分析与直销监管座谈会,该会议为两部门首次举行的直销监管研讨会。
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等13个部委组织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整治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作为行动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自5月以来,行动进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阶段,而研究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条例》修订工作是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中之重。
此次会议分析了目前我国直销行业形势及直销监管工作面临挑战,与会人员对完善直销审批工作及加强直销监管工作进行交流,对整治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问题进行研讨。同时,会议研讨了《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与会人员针对完善《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定义、直销审批、直销监管及罚则等提出建议,并就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健全直销企业诚信自律机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市场秩序司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及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商务部门规范直销工作负责同志参与研讨。
文章来源:美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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