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慈善帮扶互助”为幌子在嘉祥从事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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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05 22: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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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慈善帮扶互助”为幌子,在嘉祥县开展传销活动。两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发展下线167人,层级达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慈善帮扶互助”为幌子在嘉祥从事传销活动 两名传销骨干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经人介绍投资加入郭某2超(已判刑)等人非法传销组织后,单独或伙同郭某2超在嘉祥县区域内先后以世界和谐基金会、香港世谐会员互助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谐互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以慈善帮扶互助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在嘉祥大量发展会员,要求入会者交纳3990元、4010元、4600互助金获得入会资格,按照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会员升级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入会,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被告人丁某某的宣传动员下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辅助被告人丁某某收取入会款。2013年9月25日,郭某2超正式注册成立深圳市世谐互助发展有限公司后,被告人丁某某受郭某2超委托,成为深圳市世谐互助发展有限公司驻嘉祥县负责人。

截至2013年12月案发,被告人丁某某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03人,层级达三级以上;被告人王某某下线会员64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其部分下线会员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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