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嘉丰公司5000万元大楼一夜易主 “执监6号”枉法裁判谁来纠正?
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25号的楚韵文化饰品商城,市场价值超过5000万元。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荆州嘉丰公司”)2011年当时购买的这个商城是烂尾楼,先后支付了对价约2000万元,再投资装修花了约3000万,合法占用、经营至今近10年,打了6年官司方获湖北省高级法院胜诉判决,执行近2年,直到2018年9月21日通过法院执行才拿到房屋产权证。
(荆州嘉丰公司经营的楚韵文化饰品商城)
2020年11月2日,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荆州市中级法院(2020)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下称“执监6号”),将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一至五层房屋所有权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了荆州市供销社下属改制企业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下称“荆州长丰公司”)名下(鄂[2020]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31604号),也让荆州嘉丰公司合法持有的房产一夜间易主。
多位知名法学院的法学专家在仔细比较荆州中院“执监6号”的裁定结果与裁判理由、引用的法律依据后发现,“执监6号”错漏百出,存在枉法裁判的三大致命硬伤,这主要体现在:荆州中院裁定执行回转却不写执行回转法律依据,公然篡改了湖北高院答复函的答复要旨,执行回转裁定与破产受理裁定一真一假,违法转移登记造成荆州嘉丰公司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合法房产。
荆州嘉丰公司董事长陈晓燕说,“执监6号”这样赤裸裸地枉法裁判,实际目的就是帮助荆州长丰公司抢夺荆州嘉丰公司已合法取得的房产,配合荆州长丰公司搞虚假破产还债。据悉,荆州嘉丰公司已对“执监6号”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1月荆州中院已开庭听证,但“执监6号”至今没有得到依法纠正。
(荆州中院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
事出反常必有妖。人们不禁要问:“执监6号”将荆州嘉丰公司已合法占用使用近10年、合法取得不动产权证2年多的房产执行回转给荆州长丰公司,难道毫无法律依据吗?
早在2018年2月8日和6月12日,荆州中院就已分别作出(2018)鄂10执恢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鄂10执恢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将楚韵文化饰品商城房产由荆州长丰公司登记到荆州嘉丰公司名下。当年9月21日,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荆州嘉丰公司办理了鄂(2018)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40741号不动产权证书。
(荆州嘉丰公司合法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荆州嘉丰公司合法取得楚韵文化饰品商城产权证才2年,2020年10月29日荆州中院就自己打脸自己,作出“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将2018年自己作出的三份执行法律文书全部撤销。这三份执行法律文书,就是荆州嘉丰公司据以合法取得案涉商城房产证的荆州中院(2018)鄂10执恢2号执行裁定、(2018)鄂10执恢2号及(2018)鄂10执恢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荆州中院(2018)鄂10执恢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多位法学专家认为,荆州中院“执监6号”裁定书裁定将案涉房产由荆州嘉丰公司执行回转给荆州长丰公司,裁定执行回转却不写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裁判理由也不论证这三份执行文书为何错误及错误的法律依据,实属枉法裁判。“执监6号”裁定书总共2页半纸,内容中确实没有裁定执行回转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找到论证这三份执行文书确有错误的理由。
也就是说,荆州中院不是依据法律,实质上是依据湖北省高级法院的一纸答复函撤销了荆州中院这三份合法的执行法律文书,湖北高院这份(2019)鄂民他181号答复函,共计14行字。
性质更恶劣的是,多位法学专家在仔细梳理“执监6号”的裁判理由过程还发现,荆州中院还公然欺上瞒下,采取“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手法,公然篡改了湖北高院(2019)鄂民他181号答复函的答复要旨,还在答复要旨中夹带荆州中院的“私货”理由,试图将“执监6号”枉法裁判的“锅”甩给湖北高院来“背”。
(湖北高院答复函)
荆州中院“执监6号”将案涉房产执行回转给荆州长丰公司的理由是:“2018年9月,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依据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涉房产所有权登记给荆州嘉丰公司名下与湖北高院答复函意见相悖,已登记到荆州嘉丰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应恢复至荆州长丰公司名下。”
法学专家分析,湖北高院答复函“关于案涉房产所有权归属时点认定”的答复要旨是“2018年9月登记机关办理移转登记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然属于荆州长丰公司”,但并不含有“2018年9月办理移转登记‘之时’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也属于荆州长丰公司”的内容。即,湖北高院答复函明确意见是2018年9月办理移转登记前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荆州嘉丰公司,但回避了“2018年9月办理移转登记给荆州嘉丰公司之时,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荆州长丰公司”这一问题。之所以回避这一问题,法学专家说,是因为这一问题需要通过两审程序的实体审理来解决,答复函不能代替审判程序直接作出回答。
法学专家说,荆州中院“执监6号”的判由“偷梁换柱”,手法很隐秘,故意混淆“登记之前”与“登记之时”的概念,公然篡改湖北高院答复函的答复要旨,擅将“办理移转登记之前”的答复内容偷换为“办理移转登记之时”。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荆州中院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通过貌似合法的裁决将所有权已登记给荆州嘉丰公司的房产执行回转给荆州长丰公司所有。陈晓燕说,荆州中院故意违法这样做,这不是枉法裁判,是什么?!
据法学专家介绍,荆州中院为达到这一目的,还不忘在湖北高院答复函中违法添加“私货”,擅自添加了“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受理荆州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的私货内容,其实际目的是,以荆州长丰公司破产程序在先启动为由否定登记机关依执行文书在后将案涉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在嘉丰公司名下之合法性,这已明显篡改了答复要旨,实属枉法裁判。梳理文件可以发现,湖北高院答复函只字未提“荆州中院于2018年7月13日裁定受理荆州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的内容。
一个不能忽视的背景是,荆州长丰公司的申请破产行为与荆州中院“执监6号”的匪夷所思裁判结果之相互配合,实质目的就是,将楚韵文化饰品商城这一市场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装入”荆州长丰公司破产财产的大盘子,以虚假破产暗度陈仓,最终达到解决因荆州长丰公司经营不善、胡乱决策造成的历史亏空问题,缓解职工安置压力。
这也让帮助长丰公司虚假破产的荆州中院深陷前后裁判左支右绌的自我打脸困境,这个困境就是,“执监6号”执行回转裁定与荆州中院(2018)鄂10破申5号破产裁定之间自相矛盾,一真一假,且必有一假,不可能同时正确。
(荆州中院(2018)鄂10破申5号破产裁定)
荆州长丰公司是荆州市供销社改制企业,由荆州市供销社旗下全资子公司荆州市共兴资产经营公司(下称“共兴资产公司”)控股43.67%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据荆州中院(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2018年7月13日裁定受理荆州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
但是荆州中院“执监6号”忽视了一个关键事实,即如果将市场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楚韵文化饰品商城认定为荆州长丰公司资产,将远超荆州长丰公司申请破产时审计认定的亏损1794.12万元,长丰公司就达不到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荆州中院“执监6号”执行裁定是正确的,那么荆州中院(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就必然是错误的,即,荆州长丰公司不符合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荆州中院不能受理荆州长丰公司的破产申请。
相反,如果荆州中院(2018)鄂10破申5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那么荆州中院“执监6号”执行裁定就必然是错误的,即,案涉楚韵文化商城房产不是荆州长丰公司的资产,已登记到荆州嘉丰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不能执行回转给荆州长丰公司。
一个错误需要用无数个错误去掩盖。荆州中院作出“执监6号”枉法裁判的背后,还隐藏着一个由荆州供销社、荆州长丰公司和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公司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联手设下荆州长丰公司虚假破产的“连环套”。
受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多位会计学教授共同论证后一致认为,截止2017年11月30日,荆州长丰公司的资产远远大于负债,长丰公司根本不符合破产条件,且审计报告存在不列长丰公司巨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等明显硬伤。
事实真相终会浮出水面,社会黑暗的一面在阳光普照下终将无处遁形。是非自有公论,欢迎网友积极留言、评论,关于荆州长丰公司虚假破产阴暗面的更多事实也将会陆续揭露。
原文:大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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