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蓓诺”运营方上海韩彩贸易有限公司因“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被罚6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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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30 20:3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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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由对韩彩公司授权委托人蔡诚、财务刘洁、物流经理万红波和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韩彩公司提供的《办公室租赁合同》、《情况说明》、公司人员名单、产品外观照片打印件、《支援金政策、工资政策》、《各级人员发展结构图》、《订单商品详细表》和货款银行明细、《团队支援金工资结算表》、《产品销售第 2页共 4页清单》、发货登记表(包含快递单号)、《返利银行交易纪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韩彩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韩彩公司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韩彩公司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组织传销的行为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且在案件的调查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协议、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等证据材料等因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五)规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 3页共 4页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韩彩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五分(¥108432.35);

二、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拾万捌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五分 (¥608432.35)。

据天眼查APP显示,韩彩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 法定代表人是YANG JANG SUK,上海韩旭化妆品有限公司持股100%。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为“伊蓓诺美好的生活”。

来源:反传防骗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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