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源名誉权案胜诉:需赔偿费用4000元
4月3日,根据海淀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源[微博]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胜诉,判决两名被告需连续30日在其首页向王源致歉,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源支付精神损失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法院从两位被告在网络发言的主观恶意程度、措辞的使用方式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做出判决,判决书表明要求两位被告首页持续30日登载致歉声明向王源赔礼道歉,并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其中一位被告需支付王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其他合理损失250元,另一位被告需支付王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其他合理损失250元。(新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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