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留余债 保证人还需要偿还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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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28 16:03:06
作者:信用社
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张某丙等保证人因拒绝清偿债务,被法院依法司法拘留。

2008年1月,某信用社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5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甲在同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零6个月,月利率为6.3 上浮70%。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甲已将借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没有偿还。

2009年7月,信用社诉至青州法院,请求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张某乙、张某丙、郝某甲、郝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因为5个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清偿义务,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该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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