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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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14:56:13
作者:鉴定人,鉴定,事实,审查,性问题
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全文)最高法: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

据最高法官方微信消息,最高法14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规定》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规定》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质证阶段才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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