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姬佩诗传销名义非法拘禁新人的传销组织成员被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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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15:17:35
作者:宜春市,被告人,逮捕,分局,传销
盘讯网讯:

风清扬反传销团队从中国检察网发现令人恶心的暴力传销还存在,令人大快人心的是限制他人自由的传销人员都逮捕归案。 1.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0411,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委员会**村**村,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2. 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061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一组,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3.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8********45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4. 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35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乡**村**号附**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74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31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庄**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35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期**幢**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穆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7********414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81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李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6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07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乡**村民委员会**社**号,案发前居住在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4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等1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打着姬佩诗传销名义非法拘禁新人的传销组织成员被抓捕

编辑搜图 打着姬佩诗传销名义非法拘禁新人的传销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均系广州“姬佩诗”传销组织成员,其传销窝点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系该传销窝点的家长,负责该窝点内所有事物。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为获利方式,以谈男女朋友、找工作等理由骗取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而后对骗来的新人采取上课洗脑、外出跟随、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罗某某被被告人李某甲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宜春,次日被带至上述传销窝点内。在该窝点内,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和该传销组织对待新人的一贯做法,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吴某某(另案处理)分工合作,采取对被害人罗某某上课洗脑、外出跟随、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约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徐某某、邓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段某某、穆某某、李某丙等人作为传销组织的成员,积极发展下线,将被害人罗某某骗入宜春后,采取上课洗脑、外出陪同、睡觉看守等方式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2020年1月9日 风清扬反传销提示大家,找工作需要谨防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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