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披露IPO审核标准50条 IPO审核标准50条详情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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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6 14:46:38
作者:股东,首发,发行人,申报,增资
3月25日晚间,证监会披露 关于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下称 首发解答50条 ),为进一步推动股票发行工作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审核工作透明度,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便于各中介机构履职尽责,证监会发行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研究总结发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经充分征求市场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形成《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本次公布的问题解答共50条,定位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准则在首发审核业务中的具体理解、适用和专业指引,主要涉及首发申请人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与财务会计问题,各首发申请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可对照适用。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开的首发解答50条与此前投行流传的首发审核问答51条大致相似,其中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修订。

本次首发解答50条对诸多市场关注的难点问题均进行了解答,例如:对赌协议、 三类股东 的核查和披露要求、突击入股、财务内控、经营业绩下滑、过会后业绩下滑等。

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

答:(1)申报前新增股东:

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股份锁定方面,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2)申报后新增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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