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免征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附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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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4 17:32:56
作者:电影,免征,公告,税费,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电影局联合发布公告,表示将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财政部另一份公告中也披露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的四项税费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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