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员工代客户炒股亏两千多万是怎么回事?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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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6 15:48:22
作者:委托,证券,私下,监管,客户
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这是写在《证券法》里的禁止条款。

然而,总有人妄图挑战规则,反而遭遇监管重罚。

日前,江苏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苏某明此前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由于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且被监管认定为 严重不配合调查 ,苏某明最终被江苏证监局处以警告及3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者的炒股水平是否高人一筹?起码从此次的违规案例中,情况并非如此。在苏某明操作期间,可算是 一亏再亏 。在前期曾亏损67万后,苏某明在2016年为某客户的操作亏损额高达2230.70万元。在签订投顾协议过程中,苏某明甚至使用多枚伪造的合同章,并承诺保本条款等。事发后,2017年4月,苏某明已办理注销登记。

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财富管理转型的突飞猛进,投顾业务也被视为转型的重要契机。然而,部分一线员工打着 投顾 的旗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践踏监管红线,最终自食其果。在全行业倡导 合规、诚信、专业、稳健 的文化理念之时,处在业务最前沿的分支机构和一线员工们的合规意识仍有待提高。营业部总助代客炒股巨亏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本是投资顾问的天职。但如果投资顾问私自签订相关协议,正大光明的投顾职责也就演化成了私下代客炒股,成了监管追责的重要违规案由。

日前,江苏证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原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苏某明,由于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且被监管认定为 严重不配合调查 ,被监管开出30万的罚单。

具体来看,苏某明在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工作的任职时间为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曾有两段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的行为:

2015年3月,蒋某玲与苏某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此后,2016年4月,蒋某玲与苏某明签订《全权委托股票买卖协议书》,协议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委托苏某明管理其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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