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新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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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1 16:55:00
作者:公积金贷款
  9月5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月10日起开始实行。《通知》表示,要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并且调整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范围。

  《通知》规定,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在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另外,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对此,上海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称,此次嘉兴出台公积金新政,充分体现了当前此类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方面的微调导向。

  “此次政策规定,适当上调二次使用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在原有政策下,相关职工家庭已享有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要扣除的,换句话说,第二次贷款的时候额度会比较低”严跃进表示,“而这一次政策规定,如果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那么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还是可以实行全额贷款政策,使得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比较充足,有助于降低购房者的成本,进而刺激购房需求。”

  同时严跃进表示,类似二次购房的公积金优惠政策,对于改善型购房需求有积极作用,这充分体现了当前公积金政策的导向:即除了对刚需或首套给予优惠外,对于二次贷款或二套房等也会给予优惠。这或许在当前金九银十阶段中刺激部分改善型购房需求,进而形成较好的购房态势。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为认真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行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差别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家庭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全额贷款政策,即在确定其可贷额度时,该职工家庭原已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扣除;
  (二)恢复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即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对职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留存额的计算方式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可贷额度按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确定;
  (二)职工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额按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确定;
  (三)职工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再要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三、调整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范围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子女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父母也可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四、上述规定自9月10日起实行,与上述政策不符的相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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