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取得的比特币要还吗?法官说属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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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17:52:45
作者:返还,财产,皮特,四人,虚拟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折价呢?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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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到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并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是皮特、王晓丽。严冬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冬、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然而,皮特、王晓丽始终未等来严冬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于是两人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财产,因此皮特、王晓丽不具物权返还请求权。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书面陈述,自愿放弃向严冬等四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严冬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点,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比特币可以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点,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

据此,上海一中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江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道,“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为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此文来源新民网,版权归原作者,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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