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县一公司瞒报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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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7 2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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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群众反映:山西晋城市泽州县小肥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致一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而是擅自私下处理,存在瞒报事故。

 

据知情人讲:在2020年10月25日泽州县小肥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由于铲车司机操作不当致该企业员工郭某荣遇难,该员工户籍地为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私下和遇难家属协商私聊解决,该企业负责人为逃避相关法律刻意把事故隐瞒不报。

 

接到举报后,记者来到泽州县高都镇泊村村了解情况,据该村村民讲:此事确有发生,遇难者郭生荣约60岁左右是本村村民,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并未上报有关部门而是经过高额诱惑和遇难者家属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进行私了处理。

 

在高都镇泊村村调查走访时,该村多名村民还证实该企业2019年也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本地一工人断臂事故。事故发生后也未按规定上报。

 

随后,在泽州县高都镇应急管理中心见到负责人张主任。问起此事,张主任说该公司已停产,不知道有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关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国家明文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无视责任就是无视生命。严压之下企业竟敢于瞒报事故,是担心上级监管部门介入后的一系列关停整改措施、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追责?还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失责?(马军生)

 

来源:旅游商报

 

编辑:董雅连

 

主编:晋小画

 

监制: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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