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改“底单”将二手房变一手房 夫妻购房被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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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25 15:46:34
作者:原告,万元,合同,涉案,被告
  一对夫妻与某公司签订协议,欲通过改“底单”的方式,将二手房变成一手房购买,不料因合同约定不明,甚至前后矛盾,导致双方相互扯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今日(3月25日),通州法院通报判决结果,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返还原告15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相应利息。

  普通购房合同案法院审理见“猫腻”
  原告许某、潘某是一对夫妻,起诉买方通州区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称,2016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其2012年5月从第三人处购买的位于通州某处房产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500万元,被告在原告付清全款一周内,把房产手续全部转到原告名下。截至同年9月30日,原告已经支付前两期应支付的全部款项150万元,但被告迟迟未办理相应更名手续,且拖延至今。其间,原告已经准备好第三期应当履行的合同款项350万元,并通知被告,催促被告尽快办理相应手续,但被告迟迟未予办理。多次协商无效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庭审中,被告薛某及公司认为并没有违约行为,因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该在付清全款后一周,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办法官经核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确实有此项规定,但令人不解的是合同还规定在支付尾款当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本身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承办法官仔细查看双方的合同后,发现合同内容潦草,约定不够明确,甚至前后矛盾,与正常的买卖合同存在较大差异。

  后经庭审查实,双方当时约定通过改“底单”将二手房买卖变成一手房买卖,所谓的过户也是通过改“底单”来变更手续,将原告变成一手买房人,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但双方在后续操作过程中,第三人开发商表示并不能改底单,导致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法进行,加之双方签订的合同过于潦草、粗糙,很多事项约定不明,甚至前后矛盾,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各说各的理。

  改“底单”系违规致解除合同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第三条“余款叁佰伍拾万元,在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交付”与第四条“甲方在乙方付清全款后一周内,把房产手续全部转移到乙方名下”存在冲突,但双方对该两条的理解存在争议。原告认为,双方到开发商处办理更名同时支付尾款350万元;公司认为,原告需要支付350万元尾款后,公司一周之内将房屋网签到原告名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同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房屋尚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达成的合意系公司首先向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然后原告再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以此实现原告通过一手房的形式购买涉案房屋(双方称的改“底单”)。

  法院根据双方房屋交易的上述流程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结合涉案合同的上下文及交易习惯,本着交易公平的原则,认定涉案合同第三条“余款叁佰伍拾万元,在办理产权证完成之日交付”双方的真实意思系原告向公司给付尾款350万元当天,公司在开发商的配合下完成房屋网签信息由公司变更为原告,即双方称的 “改底单”;涉案合同第四条“甲方在乙方付清全款后一周内,把房产手续全部转移到乙方名下”,双方的真实意思系公司在收到尾款350万元后,一周之内完成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无法改“底单”,双方就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流程进行沟通,在税费承担及尾款支付方面双方未达成一致。现双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

  因改“底单”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同时双方又没有形成新的合意,导致涉案合同的履行发生障碍,最终导致涉案合同被解除,此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薛某返还原告15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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