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 国海证券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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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20:08:13
作者:募集,发行人,公司,受托,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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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将发行的“17苏建01”债券募集资金5.96亿元,于2017年4月7日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后,在此账户中存储、使用募集资金,并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作为该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发行人相关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你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作为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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