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件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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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23:18:04
作者:传销,案件,监管部门,当事人,市场
盘讯网讯:

? ? ? ?打击传销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数量激增,此类案件的查处在法律适用及实务中存在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传销案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措施有限。涉嫌网络传销当事人往往拥有多个银行账户,用来转移或隐藏违法资金。由于《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权限查询涉嫌传销组织策划者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案件查办处罚。此外,《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的暂停结算措施失去了法律效力,在冻结银行账户时只能依靠法院或公安机关,影响办案效率,处罚手段偏弱。 二是调查取证过程中电子证据效力问题。在调查当事人“后台”数据时,未经允许进入会员系统平台提取电子证据的行为(数据来源)在取证合法性上值得商榷。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如何将海量的电子数据转化为类似证言证物、询问笔录等直观性的“呈堂证供”,仍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三是人员链、资金链的法律和事实认定问题。网络传销案件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可能一一收集所有传销人员的言词证据及统计交纳费用数额。在违法所得计算问题方面,由于当事人资金进出名目繁多,且经常更换收款账户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很难全面掌握其涉案资金数额。如果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很难准确计算违法所得。 四是处罚手段效力有限,存在“打而不绝”现象。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对一些违法分子缺乏震慑力。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个别当事人没多久就改头换面,换一个新平台继续从事传销活动,“打而不绝”现象成为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网络传销案件查办难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进。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将网络传销的表现特征、违法所得计算、调查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纳入。尽快出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参考“两高一部”办理传销刑事案件的意见,对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违法所得等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二是固定核心证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涉传参与人数、人员层级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通过会计事务所对涉传资金进行审计计算出违法所得,进而牢牢掌握传销案件的人员链、资金链这两个核心证据。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强化处罚手段执行到位。根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可以就同一网络传销案件分别立案、联合调查。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安部门勘验检查手段合法获得涉传平台的后台电子数据,利用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查询传销组织头目的个人信息及家庭关系。查处异地网络传销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抄送给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上予以公示,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从事传销的网络系统予以关闭。对一些跨区域、涉众型的网络传销案件应当进行提级管辖,统一指挥集中收网,防止“打而不绝”。 四是总结推广经验。部分市场监管局已总结摸索出一些较好的实务知识及经验技巧,应加强宣传推广。

□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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