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违规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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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20:08:14
作者: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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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迪安、施建军、刘志俊、许才军、郝东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迪安、施建军、刘志俊、许才军、郝东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一是“17苏建01”债券募集资金5.96亿元于2017年4月7日一次性从募集资金专户转至公司一般户,未在专户内存储,与自有资金混用。二是公司在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刘志俊作为公司2017年的财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信息披露违规

(一)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未披露

一是2022年4月13日公司银行账户累计冻结资金1.46亿元,上述资金冻结信息公司至今未披露,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公司债券评级及主体评级于2022年3月9日由A下调至BBB的情况,至今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公司与盛京银行、浦发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逾期,截至检查日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四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是公司21项重大诉讼情况至检查日均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九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部分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一是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累计新增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于2019年5月27日披露,披露不及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许才军作为公司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3月11日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公司2020年6月29日评级调整、2021年6月30日评级调整、2021年10月15日评级调整的重大事项信息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10月22日披露,披露均不及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是公司2019年8月7日工商信息变更事项于2019年11月18日披露,披露不及时,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五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许才军作为公司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3月11日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名称不准确,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定期报告未披露

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郝东明作为公司2020年3月12日至今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

陈迪安作为公司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法定代表人,施建军作为公司2018年10月9日至今的法定代表人,为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迪安、施建军、刘志俊、许才军、郝东明五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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